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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娛樂性顯示設備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列為檢驗項目「駕駛人所裝設使用之娛樂性顯示設備,應與駐煞車或變速箱檔位連動,駐煞車未使用或變速箱檔位處於前進或後退檔位時,不得顯示。」。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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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裝置娛樂性顯示設備檢驗一致性作業原則
一、
依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附件15規定,汽車娛樂性顯示設備「駕駛人所裝設使用之娛樂性顯示設備,應與駐煞車或變速箱檔位連動,駐煞車未使用或變速箱檔位處於前進或後退檔位時,不得顯示。」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起,列為檢驗項目。
二、
電源接通(引擎發動情形下)且在駐煞車作動(變速箱檔位未處於前進或後退檔位時),開啟娛樂性顯示設備,由檢驗員檢視其功能是否正常
三、
當駐煞車釋放(或變速箱檔位變換至前進或後退檔位),再由檢驗員檢視其娛樂性顯示設備是否依規定關閉。
四、 符合上述第二點及第三點時即判定合格。
五、
若關閉方式為車速大於8公里/小時自動關閉作動方式,請車主或代理人具立切結證明書為原廠之設定,即判定合格。
六、
原廠備有娛樂性顯示設備,現行各車廠召回改善娛樂性顯示設備,達法規要求自動關閉功能,其改善情形未全數完成,自103年7月1日起,至104年6月30日止,為勸導期間,檢驗時如發現有未符合規定之情形,請告知車主儘速改善,於下次檢驗時應符合規定。